关于印发《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1-01 12:22:49  发布人:人事处  浏览量:883

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离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 望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31日


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离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学校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协议聘用人员。本办法的离职指教职工申请调出,或者辞去学校工作并解除聘用关系,即调离与辞职。因上级部门对干部职务调整等发生的工作调动,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服务年限规定

教职工必须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对于服务期内申请调离、辞职的人员,学校原则上不予同意。服务期主要包括入职服务期、进修培养服务期、职称晋升服务期以及其他约定的服务期等。

1.入职服务期。自正式全职到学校工作之日起须达到的服务年限,作为人才引进的教师服务期原则上为8年,其他教职工为3年。若在协议中另行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进修培养服务期。学校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毕业或获得学位后,必须在学校工作满8年。教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国外访问研修的,研修结束必须在学校工作满8年;教职工参加国内访问研修的,研修结束必须在学校工作满5年。若在协议中另行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3.职称晋升服务期。在我校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任职资格通过之日起必须在学校工作满8年;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任职资格通过之日起须在学校工作满5年。

4.其他约定服务期。入选人才项目(计划)资助、岗位聘用等不适用上述条款的其他约定或协议,依照约定或协议规定执行。

5.涉及多项服务期限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三条 违约规定

服务期内,因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的调离、辞职人员,必须结清与学校的各种经济关系,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人事部门按规定核定经济补偿金额(如涉及多项违约金和赔偿金,则累计计算),通知财务处执行。经济补偿责任没有完成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1.入职违约。

服务期内离职人员,入职违约补偿责任按引进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并按协议规定退回安家费。其中没有引进协议的,缴纳违约金8万元。

2.进修培养违约

1)学历进修。在读期间违约的或逾期不归的,双倍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作为违约金;毕业或取得学位后违约的,须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根据进修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2)国(内)外访问研修。出国逾期不归或未满服务期违约的人员,须退还研修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等费用,并根据研修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3.其他违约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入选人才项目(计划)资助等情况违约的,根据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四条 离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职申请表》。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每年12月集中审批专任教师离职申请。申请离职人员,须提前30天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离职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学院(部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核实相关情况后,充分考虑离职对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主要包括:未完成授课任务、未结题的项目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签署单位意见,同意离职的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部门审核。人事处对申请人相关情况作进一步核实,人事处核定经济补偿责任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后,报学校研究审批。

4.学校研究审批。非事业编制行政教辅人员,报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议。

5.离职手续办理。经学校研究后批准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离职手续包括:申请人到财务处缴纳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并结清对学校各类欠款;到校内各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在离校清单上签字盖章。离校手续办好后,人事处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并转移档案,为调离人员开具工资介绍信。辞职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承担涉密科研项目或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申请离职;对于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人员,以及入选或获批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工程和项目且在执行期内的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调动、辞职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调动或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其调动或辞职须从严审核审批。

2.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在学校研究其离职申请期间,须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及相关协议;经学校研究不同意离职后,人事处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单位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正常安排工作,督促申请人正常履职,并负责对其进行考勤、考核等管理。

3.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调离和辞职须同时报组织部,处级干部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确认无问题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4.离职人员应退回未结项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奖励金额及学校配套经费金额(除已记入资产入库系统的)。离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并须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5.辞职人员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其一切工资待遇(含社保、公积金);调离人员,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月内未办好手续的,停发其一切工资待遇(含社保、公积金),并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经济补偿金的,学校有权要求申请人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6.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离职且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视为旷工,并从离岗当日起停发工资、保险、公积金等待遇。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停发一切待遇(含社保、公积金),按照解聘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若未经学校同意被外单位录用或在外单位工作,学校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申请离职人员的配偶、家属如属于随迁安排的,必须同时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以往文件、协议(合同)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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